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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祿家書】羅馬書 Ep 18 – 羅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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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羅10:1-21 新約選民──基督信徒宣示自己的信仰。

1弟兄們!我心裡所懷的切望,向天主所懇求的,就是為使我的同胞獲得救恩。2我可以為他們作證:他們對天主有熱心,但不合乎真知超見,3 因為他們不認識由天主而來的正義,企圖建立自己的正義,而不順從天主的正義:4 因為法律的終向是基督,使凡信他的人獲得正義。5關於出自法律的正義,梅瑟曾寫過:『遵守法律的人,必因法律而生活。』6 但是,出自信仰的正義卻這樣說:『你心裡不要說:誰能升到天上去?』意思是說:使基督從那裡下來;7 也不要說:『誰能下到深淵裡去?』意思是說:把基督從死者中領上來。8 正義到底說了什麼?她說:『天主的話離你很近,就在你的口裡,就在你的心中。』這就是指我們關於信仰的宣講。9如果你口裡承認耶穌為主,心裡相信天主使他從死者中復活起來了,你便可獲得救恩,10 因為心裡相信,可使人成義;口裡承認,可使人獲得救恩。11 經上又說:『凡相信他的人,不至於蒙羞。』12 其實,並沒有猶太人與希臘人的區別,因為眾人都有同一的主,他對一切呼號他的人都是富有慈惠的。13 的確,『凡呼號上主名號的人,必然獲救。』14但是,人若不信他,又怎能呼號他呢?從未聽到他,又怎能信他呢?沒有宣講者,又怎能聽到呢?15 若沒有奉派遣,人又怎能去宣講呢?正如所記載的:『傳佈福音者的腳步是多麼美麗啊!』16然而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服從了福音。依撒意亞曾說過:『上主,有誰相信了我們的報道呢?』17 所以信仰是出於報道,報道是出於基督的命令。18 但我要問:難道他們沒有聽過嗎?一定聽過了。『他們的聲音傳遍普世,他們的言語達於地極。』19 但是我再問:難道以色列人不明白嗎?首先梅瑟說過:『我要以那不成子民的人,激起你們的妒火;以愚昧的民族,惹起你們的怒氣。』20繼而依撒意亞也放膽說:『未曾尋找我的人,找到了我;對未曾訪問我的人,我顯現了。』21 但關於以色列人卻說:『我整天向悖逆違抗的民族,伸出我的手。』

❖以色列民因絆腳石而跌倒的悲慘命運(9:32),使保祿傷心至極(9:1-2)。他在本章中向基督徒大聲疾呼(「弟兄們」)。首先強調他是如何地愛護自己的同胞,然後證實他們的背信不忠是不能辭其咎的。他的論證是用了修辭學上的漸進法(climax)敘述的:1)猶太人不肯承認由信德來的正義,是因為他們順從了自己所謂的正義(3-4);2)梅瑟自己不但宣傳了由法律來的正義,而且也宣傳了那普及於猶太人和外邦人由信德而來的正義(5-13);3)以民實在該認識這端道理,因為有基督的宣講員早已宣佈了這端道理。所以以民現在的不信,完全是由於他們拒絕天主賜給他們的信德的正義(14-21)。

❖「弟兄們!我心裡所懷的切望,向天主所懇求的,就是為使我的同胞獲得救恩。我可以為他們作證:他們對天主有熱心,但不合乎真知超見」(1-2a)── 保祿對自己的同胞仍懷一片熱誠的「切望」,並以自己作宗徒的身份在天主台前為他們祈禱(哥2:1;羅15:30等),懇求天主賞賜他們獲得救恩。他知道自己的同胞對天主不是沒有敬拜的熱心,可惜是盲目的,他自己在歸化前也有這盲目的熱心(迦1:14;宗22:3),因而迫害了基督的教會(迦1:13;宗22:4);這種熱心「不合乎真知超見」(2)。「真知超見」在此是指對天主拯救人類計劃的知識,這樣的知識正反對那由於研究法律而來的知識。

❖「因為他們不認識由天主而來的正義,企圖建立自己的正義,而不順從天主的正義:因為法律的終向是基督,使凡信他的人獲得正義」(2b-4)── 不幸以民因著這種「不合乎真知超見」的熱心,認不出天主的正義(3:21-31),即那由信德而來的正義。反專心一致去「企圖建立自己的正義」,就是說只願意依靠自己的功行而達到成義的目的;換句話說,就是他們要照自己的意思,而不照天主的意思與天主和好。因此,實際上他們沒有順從天主給人規定的成義的方法 ── 信德。本來天主的這種方法,為研究法律的以民不該是一種解決不了的問題,因為「法律的終向」(te,loj – telos),原來就是基督(4);一切信仰者因著基督,都可獲得正義(3:21-27)。「終向」一詞也可譯作「完成」,好像是說基督一降世為人,梅瑟的法律便該終止。

❖「關於出自法律的正義,梅瑟曾寫過:『遵守法律的人,必因法律而生活』」(5)── 在梅瑟五書內載有兩樣種得正義的方法:一是靠功行,一是靠信德。關於第一點,肋18:5這樣記載說:「遵守法律的人,必因法律獲得生命。」但試問究竟有沒有遵守的人呢?伯多祿在耶路撒冷的宗徒會議上說道:「現今你們為什麼試探天主,在門徒的頸項上,放上連我們的祖先和我們自己都不能負荷的軛呢?」(宗15:10)這話暗示從來沒有人能完全「遵守法律」。保祿向迦拉達人(參見迦3:10-14)有如在本書信第7章內詳細地解釋了梅瑟的法律,說它雖然在本質上是聖善的,但實際上卻成了使人犯罪的因由,因為它只告訴人當行何事,卻不能給人行那事的力量,可見遵守法律不能是得正義的方法。

❖「出自信仰的正義卻這樣說:『你心裡不要說:誰能升到天上去?』意思是說:使基督從那裡下來;也不要說:『誰能下到深淵裡去?』意思是說:把基督從死者中領上來」(6-7)──照保祿的看法,梅瑟也提出了第二種得正義的方法,即申30:12-14所記載的「出自信仰的正義」(6;參閱申30:11)。保祿引這段經文,並非要用來證明人因信仰能得正義,而是借此來發揮自己的想法,這種引經方式是猶太經師愛用來措題發揮的,也是大家所接受的。

尤其是申30:14「這話離你很近,就在你口裡,就在你心裡,使你遵行。」他在這句話中發現了一層更深的意義,他在「這話」(to. r`h/ma – to rhēma || rb’D”h; – haddavar)二字上看到了降生為人的聖言(o` lo,goj – ho logos)──耶穌基督。他一發現了這高深的道理,就把「誰能為我們渡到海外」(申30:13)改作「誰能下到深淵裡去?」並且從《申命紀》此處的經文只徵引了合乎基督神學的語句。保祿更將「出自信仰的正義」人格化了,因而說「出自信仰的正義卻這樣說⋯⋯」,好像說:我的法律不像梅瑟的法律那樣難守,所以你不要說:誰能升到天上去,誰能下到深淵去(升天和下深淵本是非人力所能辦到的事)。其實,基督既然降生為人,死而復活,光榮升天,──「下到深淵」及「升到天上」──所以我的法律並不難守,因為降生為人的聖言,把他的法律已寫在你的心中了(耶31:33)。他不但指給你當遵守的規則,而且還賜給你遵守那規則的力量。這法律就是降生為人的聖言的「話」,那使人發生信仰的話,即耶穌在世的言行,也就是宗徒們所傳佈的福音。

❖「天主的話離你很近,就在你口裡,就在你心中」(8)── 保祿引用梅瑟在《申命紀》的話,指出「由信德而來的正義」(申30:12-14,見申30:6; 16:20),是人獲得成義的唯一方法,而且這成義方法並不很難,並非要人「升到天上」,「或下到深淵」(羅10:6,7),因為基督已降生成人,死後復活,光榮升天,已把他的「話」寫在人的心中(耶31:33)。所以「這話離你很近」,但必須發自「心中」,並且「口裡」宣認,才能使人成義。

❖「耶穌是主」(9)── 宗徒們所傳佈的福音是:因信德眾人都能獲得正義,都能與天主和好,都能獲得救恩。信德的對象可用一句簡單的話表示出來:即「耶穌是主」。這句話想必是當日基督徒在領洗時,用作證明自己信仰的一個誓詞。天主聖父因叫聖子耶穌從死者中復活,就顯明並證實了他是「主」(ku,rioj – kyrios),他具有天主性(1:4;宗13:33等)。所以,我信「耶穌是主」一語,差不多就是說:「我信耶穌是天主聖子。」這個信仰不但該深藏於心內,也該表現於口中,即信仰與生活不能彼此相反,也不能彼此分離。

❖ 「天主使耶穌從死者中復活起來」(9)──這就是新約子民——教會的信仰,而最能表達出這信仰的話莫過於「承認耶穌是主」的宣信。信仰發自人的心中,即「心裡相信」,更要宣之於口,即「口裡承認」(10)。宣信的場合是在信仰團體內,由此達於全世界,因為「眾人都有同一的主」(12)──耶穌。

❖「凡相信他的人,不至於蒙羞」(11)── 保祿在《羅馬書》中兩次引用了同一經文:「看,我在熙雍按放了一塊絆腳石,一塊使人絆跌的磐石;相信他的人,不至蒙羞」(羅9:33; 10:11;參看依28:16)。他採用了希臘譯本(LXX),當中的「不至蒙羞」(ouv mh. kataiscunqh/| – ou mē kataischunthē)的希伯來文是「必不動搖」(vyxiy” al{ – lo’ yaḥish)。

❖「凡呼號上主名號的人,必然獲救」(13)── 保祿引用岳厄爾先知說的「凡呼號上主名號的人,必然獲救」那句話(岳3:5),貼在耶穌身上,可說是恰當極了。耶穌被稱為「主」(ku,rioj – kyrios),與舊約中稱天主為「主」或「上主」(yn”doa] – ’adonay = LXX: ku,rioj)是同一用詞。如今,呼號耶穌的名,與舊約時代呼號上主之名無異;只有藉著耶穌,天主聖父才恩待我們,才拯救我們(若1:16;弗1:3-14)。

❖「人如果不信他,又怎能呼號他呢?從未聽過他,又怎能相信他呢?沒有宣講者,又怎能聽到呢?如果沒有奉派遣,人又怎能去宣講呢?」(14-15a)── 宗徒們奉派傳佈了「信仰的宣講」(8),即「關於信仰的福音」。但結果「並不是所有的人(指猶太人)都服從了福音。」如此結果,該由誰去負責呢?自然應該由猶太人自己負責,因為梅瑟的法律早已講明:人只能因信仰得正義(3-13),而耶穌的宗徒們也實在宣傳了這信仰的正義(14-21)。再者,為叫人服從信仰(1:5)該具備以下所應有的條件:應該有如依52:7所說的「傳布福音者的腳步,是多麼美麗啊!」這些傳佈福音者,應該是正式奉派遣的;並且奉派遣的也應該宣講福音;事實上這些條件,都一一滿全了,以色列仍不肯信從,他們是應該負上責任的。

❖「信仰是出於報道,報道是出於基督的命令⋯⋯難道他們沒有聽過嗎?」(16-18)── 猶太人所以不信宗徒們宣講的福音,可說是他們碰到了絆腳石,即碰到了被釘於十字架的耶穌(格前1:23)。他們的不信,依撒意亞已預言過了:「上主,有誰相信了我們的報道呢?」(依53:1);先知的預言是描述耶穌的苦難聖死;換句話說,這「上主僕人的詩歌」是在講述「十字架的絆腳石」(scandal of the cross;迦5:11)。從保祿直到如今兩千年來,被釘在十字架的耶穌,仍是猶太人的絆腳石。「信仰是出於報道,報道是出於基督的命令」(17),但不管「宣講」也好,「命令」也好,這種報道猶太人一定是聽到了,因為宗徒們「的聲音傳遍普世;他們的言語達於地極」(18;詠19:5)。保祿引用聖詠的話來證明福音的傳佈。這話在那聖教初興的時期,不免有些誇大,但由我們今日所見,確是這樣實現了。以色列人肯定聽到了福音的報道,這是毫無疑問的,由「難道以色列人不明白麼」(19)一句可以證明。他們不明白的原因何在呢?保祿立時就引用梅瑟的話來解釋:「我要以那不成子民的人,激起你們的妒火;以愚昧的民族,惹起你們的怒氣」(申32:21)。天主為懲罰以民的背信不忠,捨棄了他們,選擇了外教的人民——不成子民的——當作自己的民族,外教人歸向了天主必要惹起以民的嫉視,這樣他們便漸漸地痛改前非重新歸回天主的懷抱。

❖「依撒意亞也放膽說:『未曾尋找我的人,找到了我;對未曾訪問我的人,我顯現了。』但關於以色列人卻說:『我整天向悖逆違抗的民族,伸出我的手』」(20-21)── 保祿依照猶太經師的習慣,先徵引法律書(申32:21),然後再徵引先知書(依65:1-2)的證據。他此處根據希臘通行本,按原文依65:1-7是天主向以民的祈禱(依64)的答覆。天主回答他們說:他本來是可以找得到的,尋得著的,並且他親自接近那些不稱呼自己聖名的民族,向他們「伸手」,表示願意收納他們,寬恕他們;但是以色列人卻背叛天主,只顧隨從自己的私念,走自己的邪路。此處保祿把依65:1貼在外邦人身上,把依65:2貼在以色列人身上。他這樣作是因為1)在希臘譯文:「訪問我的人」的「人」字譯作「民族」(e;qnoj – ethnos),而「悖逆違抗的民族」的「民族」譯作「人民」(lao,j – laos)。一般學者的解釋都以 ethnos是指外邦人,laos是指選民。2)因為保祿當時外邦人的環境,與依撒意亞時代選民的環境相同。外邦人直到新約時代,從未尋找過天主,也從未訪問過天主,但現今他們卻找到了,因為他們接受了那「關於信仰的宣講」;以民竟然拒絕那「關於信仰的宣講」,仍是背叛違抗。總而言之,在天主那方面,顯示了無限的仁慈:「我整天……伸出我的手,」在以色列人那方面,卻顯示無比的頑梗:「悖逆違抗的民族。」

❖ 1729年建於相傳大額我略教宗故居的小聖堂(San Giorgio della Divina Pietà),與提伯河(River Tiber)對岸的猶太會堂相對。為了勸說猶太人歸依基督,堂門上方放了一幅基督伸開雙手釘於十字架上的苦像,並以拉丁文和希伯來文寫上依65:2-3的話:「我整天向悖逆違抗的民族,伸出我的手。這民族時常在我面前惹我發怒。」(Expandi manus meas tota die ad populum incredulum, qui graditur in via non bona post cogitationes suas, populus qui ad iracundiam provocat me ante faciem meam semper.)

提伯河(River Tiber)岸的小聖堂(San Giorgio della Divina Pietà)

羅馬猶太會堂Tempio Maggi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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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羅10:1-21 新約選民──基督信徒宣示自己的信仰。

1弟兄們!我心裡所懷的切望,向天主所懇求的,就是為使我的同胞獲得救恩。2我可以為他們作證:他們對天主有熱心,但不合乎真知超見,3 因為他們不認識由天主而來的正義,企圖建立自己的正義,而不順從天主的正義:4 因為法律的終向是基督,使凡信他的人獲得正義。5關於出自法律的正義,梅瑟曾寫過:『遵守法律的人,必因法律而生活。』6 但是,出自信仰的正義卻這樣說:『你心裡不要說:誰能升到天上去?』意思是說:使基督從那裡下來;7 也不要說:『誰能下到深淵裡去?』意思是說:把基督從死者中領上來。8 正義到底說了什麼?她說:『天主的話離你很近,就在你的口裡,就在你的心中。』這就是指我們關於信仰的宣講。9如果你口裡承認耶穌為主,心裡相信天主使他從死者中復活起來了,你便可獲得救恩,10 因為心裡相信,可使人成義;口裡承認,可使人獲得救恩。11 經上又說:『凡相信他的人,不至於蒙羞。』12 其實,並沒有猶太人與希臘人的區別,因為眾人都有同一的主,他對一切呼號他的人都是富有慈惠的。13 的確,『凡呼號上主名號的人,必然獲救。』14但是,人若不信他,又怎能呼號他呢?從未聽到他,又怎能信他呢?沒有宣講者,又怎能聽到呢?15 若沒有奉派遣,人又怎能去宣講呢?正如所記載的:『傳佈福音者的腳步是多麼美麗啊!』16然而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服從了福音。依撒意亞曾說過:『上主,有誰相信了我們的報道呢?』17 所以信仰是出於報道,報道是出於基督的命令。18 但我要問:難道他們沒有聽過嗎?一定聽過了。『他們的聲音傳遍普世,他們的言語達於地極。』19 但是我再問:難道以色列人不明白嗎?首先梅瑟說過:『我要以那不成子民的人,激起你們的妒火;以愚昧的民族,惹起你們的怒氣。』20繼而依撒意亞也放膽說:『未曾尋找我的人,找到了我;對未曾訪問我的人,我顯現了。』21 但關於以色列人卻說:『我整天向悖逆違抗的民族,伸出我的手。』

❖以色列民因絆腳石而跌倒的悲慘命運(9:32),使保祿傷心至極(9:1-2)。他在本章中向基督徒大聲疾呼(「弟兄們」)。首先強調他是如何地愛護自己的同胞,然後證實他們的背信不忠是不能辭其咎的。他的論證是用了修辭學上的漸進法(climax)敘述的:1)猶太人不肯承認由信德來的正義,是因為他們順從了自己所謂的正義(3-4);2)梅瑟自己不但宣傳了由法律來的正義,而且也宣傳了那普及於猶太人和外邦人由信德而來的正義(5-13);3)以民實在該認識這端道理,因為有基督的宣講員早已宣佈了這端道理。所以以民現在的不信,完全是由於他們拒絕天主賜給他們的信德的正義(14-21)。

❖「弟兄們!我心裡所懷的切望,向天主所懇求的,就是為使我的同胞獲得救恩。我可以為他們作證:他們對天主有熱心,但不合乎真知超見」(1-2a)── 保祿對自己的同胞仍懷一片熱誠的「切望」,並以自己作宗徒的身份在天主台前為他們祈禱(哥2:1;羅15:30等),懇求天主賞賜他們獲得救恩。他知道自己的同胞對天主不是沒有敬拜的熱心,可惜是盲目的,他自己在歸化前也有這盲目的熱心(迦1:14;宗22:3),因而迫害了基督的教會(迦1:13;宗22:4);這種熱心「不合乎真知超見」(2)。「真知超見」在此是指對天主拯救人類計劃的知識,這樣的知識正反對那由於研究法律而來的知識。

❖「因為他們不認識由天主而來的正義,企圖建立自己的正義,而不順從天主的正義:因為法律的終向是基督,使凡信他的人獲得正義」(2b-4)── 不幸以民因著這種「不合乎真知超見」的熱心,認不出天主的正義(3:21-31),即那由信德而來的正義。反專心一致去「企圖建立自己的正義」,就是說只願意依靠自己的功行而達到成義的目的;換句話說,就是他們要照自己的意思,而不照天主的意思與天主和好。因此,實際上他們沒有順從天主給人規定的成義的方法 ── 信德。本來天主的這種方法,為研究法律的以民不該是一種解決不了的問題,因為「法律的終向」(te,loj – telos),原來就是基督(4);一切信仰者因著基督,都可獲得正義(3:21-27)。「終向」一詞也可譯作「完成」,好像是說基督一降世為人,梅瑟的法律便該終止。

❖「關於出自法律的正義,梅瑟曾寫過:『遵守法律的人,必因法律而生活』」(5)── 在梅瑟五書內載有兩樣種得正義的方法:一是靠功行,一是靠信德。關於第一點,肋18:5這樣記載說:「遵守法律的人,必因法律獲得生命。」但試問究竟有沒有遵守的人呢?伯多祿在耶路撒冷的宗徒會議上說道:「現今你們為什麼試探天主,在門徒的頸項上,放上連我們的祖先和我們自己都不能負荷的軛呢?」(宗15:10)這話暗示從來沒有人能完全「遵守法律」。保祿向迦拉達人(參見迦3:10-14)有如在本書信第7章內詳細地解釋了梅瑟的法律,說它雖然在本質上是聖善的,但實際上卻成了使人犯罪的因由,因為它只告訴人當行何事,卻不能給人行那事的力量,可見遵守法律不能是得正義的方法。

❖「出自信仰的正義卻這樣說:『你心裡不要說:誰能升到天上去?』意思是說:使基督從那裡下來;也不要說:『誰能下到深淵裡去?』意思是說:把基督從死者中領上來」(6-7)──照保祿的看法,梅瑟也提出了第二種得正義的方法,即申30:12-14所記載的「出自信仰的正義」(6;參閱申30:11)。保祿引這段經文,並非要用來證明人因信仰能得正義,而是借此來發揮自己的想法,這種引經方式是猶太經師愛用來措題發揮的,也是大家所接受的。

尤其是申30:14「這話離你很近,就在你口裡,就在你心裡,使你遵行。」他在這句話中發現了一層更深的意義,他在「這話」(to. r`h/ma – to rhēma || rb’D”h; – haddavar)二字上看到了降生為人的聖言(o` lo,goj – ho logos)──耶穌基督。他一發現了這高深的道理,就把「誰能為我們渡到海外」(申30:13)改作「誰能下到深淵裡去?」並且從《申命紀》此處的經文只徵引了合乎基督神學的語句。保祿更將「出自信仰的正義」人格化了,因而說「出自信仰的正義卻這樣說⋯⋯」,好像說:我的法律不像梅瑟的法律那樣難守,所以你不要說:誰能升到天上去,誰能下到深淵去(升天和下深淵本是非人力所能辦到的事)。其實,基督既然降生為人,死而復活,光榮升天,──「下到深淵」及「升到天上」──所以我的法律並不難守,因為降生為人的聖言,把他的法律已寫在你的心中了(耶31:33)。他不但指給你當遵守的規則,而且還賜給你遵守那規則的力量。這法律就是降生為人的聖言的「話」,那使人發生信仰的話,即耶穌在世的言行,也就是宗徒們所傳佈的福音。

❖「天主的話離你很近,就在你口裡,就在你心中」(8)── 保祿引用梅瑟在《申命紀》的話,指出「由信德而來的正義」(申30:12-14,見申30:6; 16:20),是人獲得成義的唯一方法,而且這成義方法並不很難,並非要人「升到天上」,「或下到深淵」(羅10:6,7),因為基督已降生成人,死後復活,光榮升天,已把他的「話」寫在人的心中(耶31:33)。所以「這話離你很近」,但必須發自「心中」,並且「口裡」宣認,才能使人成義。

❖「耶穌是主」(9)── 宗徒們所傳佈的福音是:因信德眾人都能獲得正義,都能與天主和好,都能獲得救恩。信德的對象可用一句簡單的話表示出來:即「耶穌是主」。這句話想必是當日基督徒在領洗時,用作證明自己信仰的一個誓詞。天主聖父因叫聖子耶穌從死者中復活,就顯明並證實了他是「主」(ku,rioj – kyrios),他具有天主性(1:4;宗13:33等)。所以,我信「耶穌是主」一語,差不多就是說:「我信耶穌是天主聖子。」這個信仰不但該深藏於心內,也該表現於口中,即信仰與生活不能彼此相反,也不能彼此分離。

❖ 「天主使耶穌從死者中復活起來」(9)──這就是新約子民——教會的信仰,而最能表達出這信仰的話莫過於「承認耶穌是主」的宣信。信仰發自人的心中,即「心裡相信」,更要宣之於口,即「口裡承認」(10)。宣信的場合是在信仰團體內,由此達於全世界,因為「眾人都有同一的主」(12)──耶穌。

❖「凡相信他的人,不至於蒙羞」(11)── 保祿在《羅馬書》中兩次引用了同一經文:「看,我在熙雍按放了一塊絆腳石,一塊使人絆跌的磐石;相信他的人,不至蒙羞」(羅9:33; 10:11;參看依28:16)。他採用了希臘譯本(LXX),當中的「不至蒙羞」(ouv mh. kataiscunqh/| – ou mē kataischunthē)的希伯來文是「必不動搖」(vyxiy” al{ – lo’ yaḥish)。

❖「凡呼號上主名號的人,必然獲救」(13)── 保祿引用岳厄爾先知說的「凡呼號上主名號的人,必然獲救」那句話(岳3:5),貼在耶穌身上,可說是恰當極了。耶穌被稱為「主」(ku,rioj – kyrios),與舊約中稱天主為「主」或「上主」(yn”doa] – ’adonay = LXX: ku,rioj)是同一用詞。如今,呼號耶穌的名,與舊約時代呼號上主之名無異;只有藉著耶穌,天主聖父才恩待我們,才拯救我們(若1:16;弗1:3-14)。

❖「人如果不信他,又怎能呼號他呢?從未聽過他,又怎能相信他呢?沒有宣講者,又怎能聽到呢?如果沒有奉派遣,人又怎能去宣講呢?」(14-15a)── 宗徒們奉派傳佈了「信仰的宣講」(8),即「關於信仰的福音」。但結果「並不是所有的人(指猶太人)都服從了福音。」如此結果,該由誰去負責呢?自然應該由猶太人自己負責,因為梅瑟的法律早已講明:人只能因信仰得正義(3-13),而耶穌的宗徒們也實在宣傳了這信仰的正義(14-21)。再者,為叫人服從信仰(1:5)該具備以下所應有的條件:應該有如依52:7所說的「傳布福音者的腳步,是多麼美麗啊!」這些傳佈福音者,應該是正式奉派遣的;並且奉派遣的也應該宣講福音;事實上這些條件,都一一滿全了,以色列仍不肯信從,他們是應該負上責任的。

❖「信仰是出於報道,報道是出於基督的命令⋯⋯難道他們沒有聽過嗎?」(16-18)── 猶太人所以不信宗徒們宣講的福音,可說是他們碰到了絆腳石,即碰到了被釘於十字架的耶穌(格前1:23)。他們的不信,依撒意亞已預言過了:「上主,有誰相信了我們的報道呢?」(依53:1);先知的預言是描述耶穌的苦難聖死;換句話說,這「上主僕人的詩歌」是在講述「十字架的絆腳石」(scandal of the cross;迦5:11)。從保祿直到如今兩千年來,被釘在十字架的耶穌,仍是猶太人的絆腳石。「信仰是出於報道,報道是出於基督的命令」(17),但不管「宣講」也好,「命令」也好,這種報道猶太人一定是聽到了,因為宗徒們「的聲音傳遍普世;他們的言語達於地極」(18;詠19:5)。保祿引用聖詠的話來證明福音的傳佈。這話在那聖教初興的時期,不免有些誇大,但由我們今日所見,確是這樣實現了。以色列人肯定聽到了福音的報道,這是毫無疑問的,由「難道以色列人不明白麼」(19)一句可以證明。他們不明白的原因何在呢?保祿立時就引用梅瑟的話來解釋:「我要以那不成子民的人,激起你們的妒火;以愚昧的民族,惹起你們的怒氣」(申32:21)。天主為懲罰以民的背信不忠,捨棄了他們,選擇了外教的人民——不成子民的——當作自己的民族,外教人歸向了天主必要惹起以民的嫉視,這樣他們便漸漸地痛改前非重新歸回天主的懷抱。

❖「依撒意亞也放膽說:『未曾尋找我的人,找到了我;對未曾訪問我的人,我顯現了。』但關於以色列人卻說:『我整天向悖逆違抗的民族,伸出我的手』」(20-21)── 保祿依照猶太經師的習慣,先徵引法律書(申32:21),然後再徵引先知書(依65:1-2)的證據。他此處根據希臘通行本,按原文依65:1-7是天主向以民的祈禱(依64)的答覆。天主回答他們說:他本來是可以找得到的,尋得著的,並且他親自接近那些不稱呼自己聖名的民族,向他們「伸手」,表示願意收納他們,寬恕他們;但是以色列人卻背叛天主,只顧隨從自己的私念,走自己的邪路。此處保祿把依65:1貼在外邦人身上,把依65:2貼在以色列人身上。他這樣作是因為1)在希臘譯文:「訪問我的人」的「人」字譯作「民族」(e;qnoj – ethnos),而「悖逆違抗的民族」的「民族」譯作「人民」(lao,j – laos)。一般學者的解釋都以 ethnos是指外邦人,laos是指選民。2)因為保祿當時外邦人的環境,與依撒意亞時代選民的環境相同。外邦人直到新約時代,從未尋找過天主,也從未訪問過天主,但現今他們卻找到了,因為他們接受了那「關於信仰的宣講」;以民竟然拒絕那「關於信仰的宣講」,仍是背叛違抗。總而言之,在天主那方面,顯示了無限的仁慈:「我整天……伸出我的手,」在以色列人那方面,卻顯示無比的頑梗:「悖逆違抗的民族。」

❖ 1729年建於相傳大額我略教宗故居的小聖堂(San Giorgio della Divina Pietà),與提伯河(River Tiber)對岸的猶太會堂相對。為了勸說猶太人歸依基督,堂門上方放了一幅基督伸開雙手釘於十字架上的苦像,並以拉丁文和希伯來文寫上依65:2-3的話:「我整天向悖逆違抗的民族,伸出我的手。這民族時常在我面前惹我發怒。」(Expandi manus meas tota die ad populum incredulum, qui graditur in via non bona post cogitationes suas, populus qui ad iracundiam provocat me ante faciem meam semper.)

提伯河(River Tiber)岸的小聖堂(San Giorgio della Divina Pietà)

羅馬猶太會堂Tempio Maggi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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